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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晓波与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丁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波,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丁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215号申请人张晓波。被执行人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立,董事长被执行人丁立。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张晓波与被执行人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丁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待评估、拍卖后予以支付,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城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