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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民终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张墨国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张墨国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1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浮阳大道19号气象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王常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西营,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墨国,男,1958年2月生,汉族,住献县。委托代理人:朱志辉,献县乐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2)献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