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上民初字第0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苏金贵与赵玉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贵,赵玉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上民初字第027号原告苏金贵,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委托代理人王俊有,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献,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金贵与被告赵玉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金贵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康国珍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志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