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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上民初字第0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苏金贵与赵玉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贵,赵玉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上民初字第027号原告苏金贵,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委托代理人王俊有,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献,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金贵与被告赵玉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金贵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康国珍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志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