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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孙慈丰与王桂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慈丰,王桂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26-1号原告:孙慈丰,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慈溪市桥头慈丰水暖管道店业主,住慈溪市。被告:王桂兵,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慈丰诉被告王桂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慈丰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26000元范围内限制被告领取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泽山寺的工程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王桂兵领取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泽山寺的工程款2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