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雨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缪芳珍与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芳珍,刘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雨民初字第579号原告:缪芳珍,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俞有荣,男,汉族,1949年10月15日生。被告:刘锋,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生。本院在受理原告缪芳珍与被告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缪芳珍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缪芳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芳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缪芳珍承担。审 判 员 李鸿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颖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