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魏青云与刘日乾租赁合同腾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青云,刘日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魏青云,女,1954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日乾,男,1965年11月23日生,居民本院在执行魏青云与刘日乾租赁合同腾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日乾自觉履行了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调解协议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代理审判员 杨养成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