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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魏青云与刘日乾租赁合同腾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青云,刘日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魏青云,女,1954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日乾,男,1965年11月23日生,居民本院在执行魏青云与刘日乾租赁合同腾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日乾自觉履行了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调解协议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代理审判员  杨养成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