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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成某某,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户某某,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惠五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