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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栖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福芝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桥信用社,李春芝,李福芝,刘希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桥信用社被执行人李春芝,男,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泗水村。被执行人李福芝,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泗水村。被执行人刘希铎,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南桥村。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春芝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5)栖民二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春芝、李福芝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春芝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桥信用社账户906081500010303175626上的存款伍仟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