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右法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孝羽与金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孝羽,朝伦巴特尔,金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右法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孙孝羽,男,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被执行人朝伦巴特尔,男,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被执行人金格,男,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右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人民政府应发放到被执行人朝伦巴特尔一卡通内的款项中扣留案件款及延期利息66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查干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