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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涞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冀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冀某某,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被告马某某,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以双方已自愿和好为由,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良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海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