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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重庆森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建设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森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建设分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重庆森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渝航路206号3幢11-3号。法定代表人:孙晓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拥军,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天强,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法定代表人:柳汉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建设分公司,主要营业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负责人:阳光,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李祖伟,该公司董事长。重庆森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建设分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本案提出的须待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审查,审查期间的裁定生效后,才能作出处理,案件应当中止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瑜代理审判员 乔 艳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