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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行审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杭西行审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荆慰。2012年6月5日,本院收到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申请,要求依据其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1)第110272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家住杭州市西湖区文二新村6幢1单元102室的豆文步缴纳罚款520元及加处罚款520元共计104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1)第110272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豆文步未提起诉讼,同时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其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1)第1102720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豆文步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呈虹审 判 员  陈如敢代理审判员  吴俊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静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