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秀峰与胜利方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周秀峰。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胜利方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27号。法定代表人:董秀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万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峰与被告胜利方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秀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