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吴XX与孙长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孙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113号申请人吴XX。被执行人孙长征。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吴XX与被执行人孙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乐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