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新玲、唐晓晨与唐学光、郝洪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玲、唐晓晨,唐学光、郝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605号申请人王新玲、唐晓晨。被执行人唐学光、郝洪涛。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王新玲、唐晓晨与被执行人唐学光、郝洪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城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