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车昱航与赖长云、杜述洪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长云,车昱航,杜述洪,重庆铄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长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昱航,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述洪,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铄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64号龙景花园D栋2-14-2号。法定代表人赖长云,总经理。上诉人赖长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和重庆铄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要营业和办事机构均不在渝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重庆铄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永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