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新川与艾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川,艾明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366号原告:罗新川。委托代理人:朱盛琼,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明才。原告罗新川与被告艾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新川及委托代理人朱盛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明才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新川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有生意来往。自2001年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艾明才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60万元,并于2009年10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于2010年3月30日以前归还30万元,剩余30万元于2010年5月30日以前归还。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艾明才于2009年3月30日向原告出具的内容为:“艾明才从2001年1月至2009年10月共计在罗新川(身份证号:***)处借到现金: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此款定于2010年5月底前全部归还清。”的借条原件1份,借条后备注有“本人定于2010年3月30日前归还其中的欠款:叁拾万元整,余款叁拾万元整在2010年5月30日前归还”的内容。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的事实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2、被告艾明才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明被告艾明才的身份,与借条上注明的身份信息相符。被告艾明才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艾明才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60万元。被告艾明才于2009年10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份为据,约定借款于2010年3月30日及2010年5月30日各偿还30万元,但未对利息进行约定。借款逾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借条和原告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艾明才向原告借款后,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6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明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罗新川返还借款6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艾明才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伏诗祥审 判 员 陈 萍人民陪审员 蔡明丽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