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潍坊京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京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576号申请人潍坊京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德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强,总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潍坊京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乐城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庆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