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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邮执字第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扬州亚光电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亚光电缆有限公司,马井军,李春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邮执字第0341-1号申请执行人扬州亚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镇工业园区。法定代理人鲁建才。被执行人马井军。被执行人李春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邮商初字第02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马井军、李春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井军、李春兆银行账户存款358195元(延迟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井军、李春兆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 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舟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