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迪与张恒金、王英借款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迪;张恒金;王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49-1号申请人:陈迪,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申请人:张恒金,男,住齐河县。被申请人:王英,女,住齐河县。申请人陈迪与被申请人张恒金、王英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迪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恒金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恒金位于齐河县的全部厂房及土地,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方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