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19-2号原告: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四塘江路5号。法定代表人:励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岑玲,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358号。法定代表人:吴海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海峰,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19-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王正治代理审判员 阮 珂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