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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米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米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米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某诉称,2010年IO月初,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应允。原告在2010年10月至11月30日期间分数次将100000元借给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款日为2011年11月30日。2011年11月3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被告总是搪塞原告,对还款一事不予回应。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返还借款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李某某未出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米某与被告李某某未登记便同居生活。2006年上半年,同居关系结束。2010年10月至同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米某借款共计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用途做生意,到期还款日为2011年11月30日。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米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米某人民币十万(拾万),借款人:李某某,借款日期:2010年11月30日,还款日期:2011年11月30号”。2011年11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某未按时还款,原告米某曾多次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原告之父米公社存折、户口本复印件,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在2010年10月至11月30日期间数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期间从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已于2011年11月30日期限届满,被告理应按双方之间的约定及时返还借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仍未能返还原告的借款,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15日内返还原告米某借款100000元。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佑国审 判 员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朝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