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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刑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某与被上诉人长治县人民检察院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长刑终字第193号原公诉机关长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X,男。2002年3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9日被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巡逻队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湖南省宜章县看守所,2011年8月13日被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19日经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县看守所。长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曹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7年4月,被告人曹X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欲给长治县西蛮掌煤矿办理贷款的王X,曹X便答应帮王X办理贷款。之后,曹X假借考察之名,数次带领他人到长治县蛮掌村,并谎称其中一人为太原市开发银行主任。期间,曹X以贷款需要保证金、送礼等为由,多次从王X处骗取人民币共计82.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湖南省宜章县看守所证明材料;长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01)郊刑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02)长刑终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存款通知书;死亡注销人员详细信息表;证人证言;收条复印件;银行卡取款凭条;评估业务约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原判认为,被告人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被害人王X贷款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共计8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长治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牡丹卡中心依法冻结的被告人曹X存款150519.91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王X,剩余赃款继续追缴。判后,原审被告人曹X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被害人王X至今仍欠上诉人100万元,请求改判无罪。经二审审理查明,2007年4月,原审被告人曹X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欲给长治县西蛮掌煤矿办理贷款的王X,曹X便答应帮王X办理贷款。之后,曹X假借考察之名,数次带领他人到长治县蛮掌村,并谎称其中一人为太原市开发银行主任。期间,曹X以贷款需要保证金、送礼等为由,多次从王X处骗取人民币共计82.5万元。支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王X报案材料证明:王X原任长治县西火镇西蛮掌村党支部书记、西蛮掌煤矿矿长。2007年5月至10月,曹X以帮助王X贷款需要支付评估费、打点关系、办理贷款手续等为由骗取王X150多万元。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报案人王X。2007年5月至10月,曹X以给王X办理贷款需要活动资金为由,诈骗王X150万元。3、原审被告人曹X户籍证明:原审被告人曹X的基本情况。4、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巡逻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大运安保小塘安检站违法案件前期处置移送登记表证明:2011年8月9日20时14分,原审被告人曹X驾驶晋DX**号车辆从山西开往广东珠海途中,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小塘检查站被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巡逻队执勤民警抓获。5、湖南省宜章县看守所证明材料证明:2011年8月9日原审被告人曹X被临时羁押于湖南省宜章县看守所,2011年8月12日被押走,临时羁押4天。6、长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8月9日,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将曹X抓获,长治县公安局民警于2011年8月13日将曹X提押至长治县公安局。7、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01)郊刑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02)长刑终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审被告人曹X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12月10日被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400元。原审被告人曹X上诉后,本院于2002年3月28日改判曹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8、长治县公安局长公刑查询字(2011)002号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证明:曹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XXX账户中余款152519.91元。9、长治县公安局刑冻字(2011)第000001号冻结存款通知书证明:长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依法冻结曹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牡丹卡中心XXX账户中的152500元。10、屯留县衡盛焦化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过期)、屯留县衡盛焦化有限公司股金转让协议、王庆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死亡注销人员详细信息表证明:王庆华,男,,原为屯留县衡盛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12月1日因病死亡。11、证人周X2011年9月15日证明材料证明:其于2011年5月30日租住太原市华宇国际写字楼业主孙X的A座17层C户,孙X交付其一台佳秀牌保险拒,其使用保险柜时,保险柜中无任何物品。12、太原市华宇国际写字楼A座17层C户内佳秀牌保险柜照片三张证明:曹X所述保险拒的基本情况。13、曹X2011年1月6日保证书证明:曹X保证在15日内将王X给曹X写的100万元借条提供给长治县公安局。14、收条复印件两支(原件在证人孟宪奇处)证明:中国晋商人国际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代表处曹X于2007年4月29日收到孟宪奇贷款保证金20万元,贷款到位后保证金如数退还。同日曹X另收取孟宪奇2万元。15、收条(复印件)一支证明:2007年5月9日曹X在王X处取走评估费4万元。1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单及XXX号银行卡取款凭条证明:梁X于2007年7月10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通过卡卡转账形式向曹X账户转账50万元。17、评估业务约定书证明:2007年4月28日王X与长治市中汇财务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签定了评估业务约定书,由该公司对王X所属的建(构)物进行评估。18、2007年5月8日长治市中汇财务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长中汇评报字(2007)第0434号王X先生价值重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王X用于评估目的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3368.64万元。19、山西中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证明材料证明:该公司2007年对王X所属的资产评估后,出具了长中汇评报字(2007)第043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此次评估应收取评估费用6.6万元,曹X领取报告时,代为支付评估费用2万元,尚欠4.6万元未付。证明人史学军。20、被害人王X陈述证明:被告人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被害人王X贷款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共计150多万元。曹X没有带北京、深圳、香港投资公司的人去过长治县西蛮掌煤矿考察。其未和曹X签过融资贷款协议书,未向曹X借款90万元,也没有给曹X写过一支100万元的借条。21、证人梁X证言证明:其是王X的女婿。其知道2007年5月初王X找曹X贷款,曹X一直向王X要钱。2007年7月,王X说曹X快办下贷款来了,急需用钱,让其向曹X的帐号中存入60万元,其在长治县农行从其的帐户中取出60万元存入曹X的帐户。2007年10月的一天王X安排其和曹X一同去太原一家银行,用几万元买银行的现金支票,说贷款马上办下来。其与曹X一起去了太原的一家银行,曹X进了银行,其在外边等,曹出来后说银行领导不在,让其放下6.5万元,第二天再去银行找领导,当晚其在旅馆住下后一直未联系上曹X。2011年11月12日梁建军证言证明:其先在长治县西蛮掌煤矿给了曹X10万元现金,然后在长治县农行向曹X的帐户存入50万元,其共给曹X60万元。给曹X10万元时其记不清还有谁在场,给曹X存入50万元时只有其与曹X二人在。其给曹X6.5万元时有冯X在场。2007年8月9日曹X取款4万元的取条复印件是2007年王X生病后,其收拾抽屉时发现的,其不知道具体是怎么回事。22、证人冯X证言证明:其在长治县西蛮掌煤矿任安检员。2007年10月的一天,其同梁X驾驶着梁X的白色越野车,在长治市区接了一名三、四十岁的男子(曹X),三人一起到了太原。这名男子让我们在旅馆等电话,他去找人办事。两、三个小时后,这名男子打电话让梁X带6.5万元送过去,我们两人来到一家银行门口,与我们一同去太原的男子同另一个五十多岁的男人上了我们的车。其帮梁X拿着装钱的包,四人进了一个楼里二十层的一个办公室,他们三人说事,其在窗户旁站着,梁X让其给他钱包,他拿出6.5万元放在桌子上,那个五十多岁的人清点后装入一个档案袋里。和我们一起来的男子让其与梁X到旅馆等他,其与梁X呆在旅馆两天也联系不上这个人,就回家了。其不知道跟我们一块去太原的人是干什么的。梁X说去太原是想贷款。其不知道梁X给这个人6.5万元是干什么用的。23、证人刘X证言证明:2007年3月,其到中国晋商人国际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7、8月份公司倒闭后其离开,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曹X。2007年4月屯留县工商局赵X带着一个姓孟的人问其能不能贷上款,其说办不了,但可以问一下其的领导。第二天其问曹X“你能不能办贷款,我有个朋友想贷款。”曹X说“叫他们找我来吧。”其就给赵X打了电话,赵智宇和老孟到了曹X的公司,其没有参与他们谈事,后其听曹X说快办成了,一周后,曹X让公司全体员工带上工作牌到长治县西蛮掌村看王书记(王X)的政绩。我们到西蛮掌村看正在建设的别墅区,并到大坝看了看。当时曹X说王X是村里的书记,给老百姓办好事、盖别墅、修大坝。2007年5月,曹X叫上其和另外的几个朋友去了西蛮掌煤矿,曹X和王X在办公室谈事,我们在院子里看煤矿上的机器,一小时后我们离开。过了半个月,曹X打电话说带着太原开发银行办公室主任到西蛮掌煤矿,其从长治到了煤矿上,王X领着我们在大坝上转了转,介绍了一下新农村建设的情况,银行主任边听边说“好,王书记有魄力”。这次去煤矿的人有曹X、开车的司机、老孟、赵X、银行的主任、另外几个不认识的人,共七、八个人。这次没有谈贷款的事。这个银行主任有四十多岁,其不清楚这个人的真实身份。其没有见王X给曹X钱,其估计曹X没有给王书记办过融资或贷款。2007年4月9日曹X叫其和付兰芳去赵X的姑父家,太原那个姓孟的也来了,姓孟的带着20万元现金给了曹X,曹X清点后给姓孟的写了一支收条,赵智宇让其做个见证人,至于这20万元是什么用途其不清楚。其知道姓孟的是帮王X贷款,曹X是给姓孟的贷款。2007年6、7月份,其与曹X视频聊天时看到曹在太原分公司办公室的墙上挂着一张大照片,是曹X和另外一人的合影,曹X说照片中的人是中国开发银行总行长,后其听曹X或付兰芳说这张照片是他们在北京参加培训班时照的。我们平时在公司不戴工作证,工作证是那次去长治县西蛮掌村专门制作的。24、证人石X证言证明:其是王X的女婿。2007年其在王X承包的长治县西蛮掌煤矿上负责财务,在煤矿上见过曹X,但没见过曹X报销费用及在煤矿上取款的相关手续,也未见曹X在矿上取钱。2007年6、7月,其与王X在太原并州路金港大酒店时,王X给了曹X十几万元。其不清楚王X是否取过曹X的钱,其没有在曹X所说的王X写的100万元的借条上盖过章。25、证人赵X证言证明:其在屯留县工商局工作。2007年4月其太原的叔叔孟X来长治看其,说长治县有个人想贷款,问其是否认识这方面的人,帮忙贷款。其对刘X说了贷款的事,刘忠说他公司的领导可以帮这个忙。几天后刘X打电话让其去公司见他的领导曹X,在公司其将想办贷款的情况给曹X说了一下。一周后,刘忠打电话说可以办,让孟X与曹X商谈。其听孟X说曹X答应帮忙办理贷款,但是得交纳保证金。第二天其与孟X到长治县西蛮掌村找到王X,孟X与王X具体商谈。2007年4月,其与刘忠X、孟X、付X、曹X和另外三个评估公司的人一起去了煤矿,曹X让王X拿出煤矿的手续让评估公司的三个人看,曹X让评估公司的人给王书记多评估一些,其不知道评估公司的人去煤矿上干什么,也不知道这三个人是哪家评估公司的。隔了三、四天,曹X打电话让其与孟X来长治,曹X带着一个人与其和孟X见面,曹X介绍那个人是山西开发银行的主任。其没见过曹X从王X处取过钱,但2007年4月9日其在长治给过曹X20万元贷款的保证金,曹给其写了收条,给钱时其、曹X、孟宪奇的司机、刘忠在场。这20万元是孟X让其转交给曹X的。后来贷款没有办成,孟X让其将这20万元要回,其联系曹X,曹X想直接与王X联系,其不知道孟X这20万元是从哪里来的。26、证人付X证言证明:曹X说能帮其开办一个公司,其陆续给过曹X40多万元,公司未办成,其一直找曹X要钱,就与曹X认识了。2007年曹X叫其同去王X的煤矿,他说给其联系生意,推销被子、衣服,在那里给其拿点钱。当时去的有七、八个人,有刘X、赵X等人。去时曹X给了其一个他公司的工作牌,让其戴上,当时去的人都戴着公司的牌子,其不清楚这个牌子是什么意思。2007年4,5月的时候曹X打电话让其到长治县吃饭,当时在场的有七、八个人,其认识刘X、赵X,其他人不认识。直到2007年7,8月其才听赵X说曹X是给王X办贷款。2007年3月,其与曹X在北京参加培训会时,其没有见过中国开发银行总行长,也不知道曹X和总行长合影这件事。27、证人王X证言证明:其2007年3月应聘到晋商人国际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任办公室主任,同年7月离开。公司实际上没有什么具体业务,负责人曹X一直不来公司。其不知道曹X给人办贷款的事。其没有到长治县办过事。28、证人王X2证言证明:其2007年3,4月到曹X的晋商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工作了两、三个月,公司主要是替别人担保贷款,听曹X说他与银行很熟悉。其不知道公司为谁办过贷款业务。其没有去过长治县西蛮掌村,我们公司的员工都没有去过西蛮掌村,其没见过西蛮掌村的书记。29、证人康X证言证明:其2007年3,4月到晋商人国际投资公司,工作了三个月,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理财和贷款,公司负责人是曹X。其没有去过长治县西蛮掌村,长治县西蛮掌村的王书记找公司王X咨询过贷款的事。30、证人关X证言证明:2007年8月,其应聘到曹X的中国晋商人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在香港注册,太原是山西办事处,法人是曹X。其只知道公司搞一个晋商财富论坛,不清楚还有什么项目。2008年初,员工向曹X要工资,曹X从办公桌抽屉里拿出一张100万元的欠条让其看,欠款人是王X。这张欠条是半张的A4纸,未加盖公章,有签名和手印,其不知道这张欠条是不是王X本人写的。2010年11月,曹X打电话让其到原来的办公室看看遗留下来的保险柜还在不在,曹说里边有张重要的欠条。其去过五次,但门都锁着,其将房东的电话给了曹X,让他自己联系。2007年至2008年的时候其与曹X还有一个四十多岁姓林的人,人们称呼他为林主任,另外还有几个人去过一次长治县西蛮掌村,在村口照了几张照片,没有去煤矿。姓林的不是公司的人,另外几个人也不是公司的人。2009年曹X打电话让其打听一下西蛮掌村王X,但没说找他干什么。31、证人张X证言证明:其2009年2月2日租用房主孙X的华宇国际写字楼17层A座C户,当时房间里放有一个锁着的灰色保险柜,房主说可以用这个保险柜,其通过厂家打开了保险柜,里面是空的。其听房主说保险柜是“晋商人”公司留下的。32、证人孟X证言证明:其2006年认识王X,2007年王X说搞新农村建设想贷款,其答应帮忙联系。其通过赵智宇联系贷款的事,赵说需要保证金,其从王X处取了23万元。赵X和刘X一起去送钱,回来后赵X把两张收条给了其,一张20万元收条,一张2万元收条,收款人是曹X,收款日期是2007年4月29日,其见收条上未盖章,就与刘X去了晋商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加盖了印章。几天后,赵X打电话要考察地方,其到一长治见到了曹X,才知道晋商人公司是曹X办的,就是曹X在办贷款的事。我们一起去了长治县西蛮掌煤矿见了王X,曹X说没有问题。又过了几天,赵X又打电话让其去长治,说曹X要带银行的人去王X的煤矿考察,见面后有三个人(两男一女),曹X说是评估公司的。第三次去长治县西蛮掌时曹X带了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曹介绍说是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的主任,其认为是曹X找人冒充的。其通过赵智宇给曹X的22万元是王X给其的,另外1万元用于其来往长治和太原之间的费用。33、证人史X证言证明:其是中汇资产评估公司工作人员,2007年4月曹X来我们公司让我们对西蛮掌村新建的房子和大坝进行评估。我们公司派三个人去西蛮掌村,当时去的还有曹X和几个其不认识的人,他们都戴着“中国晋商人国际投资公司”的工作牌。王X对新建的房子和大坝作了介绍。后来我们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按规定应收取评估费6.6万元,但曹X只支付了2万元,尚欠4.6万元。34、被告人曹X供述及辩解证明:2007年4月刘X对其说,长治县有个村书记(王X);承包着一个煤矿,想以煤矿作抵押贷款或者找投资公司融资2000万,如果能办成,人家承诺给200万元劳务报酬。其与刘忠以及刘忠X的朋友、老孟去了长治县西蛮掌村煤矿,看了看煤矿和煤矿的手续,并和王X见了面。回到公司后其与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及深圳的两个投资公司联系后,又领上相关人员到煤矿实地考察,并与王X签订融资协议,协议内容大致是其为王X融资2000万元,王X给其百分之十,即200万元,前期费用由王X承担,王X与其各持一份,但其的找不见了。其给王X办贷款未办成。其分十次取了王X110万元。第一次是其与老孟、刘X一起到了长治县西蛮掌煤矿,王X给了老孟20万元贷款保证金,老孟的一个朋友把这20万元现金交给了其,2007年4月29日20万元的收条是其写的,其将这20万元用于公司的开支。王X向其的账户存入50万元,是2007年5月以后分多次转给其的。其与王X的女婿梁X一起到长治县农行转过一次款,具体数额记不清了。王X还给其的邮政卡上转过一次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的银行取款凭证是2007年7月10日王X的女婿在长治县农行转给其50万元的凭条。王X2是襄垣人,在长治长期跑融资贷款。有一次在打麻将时谈起了给王X贷款的事,王X2说他在开发银行有关系,能办这个事。2007年6、7月王X在太原国贸大厦三楼餐厅里给了其40万元现金,其当场转交给王X2,想让王庆华用他在屯留的洗煤厂为王X作担保办贷款,未办理正式的担保手续,也未办理过贷款,当时在场的有王X的小女婿和王X。2007年6、7月,其找到长治市中汇评估公司给王X的煤矿作评估,其从王X处取了4万元评估费付给了评估公司,2007年5月9日4万元的收条是其写的。最后一次是在太原办事处王X的女婿梁X交给其6万元,用于找开发银行的人办事,当时是王X2给其打电话说在太原开发银行办好贷款了。其带深圳的三家融资公司、北京的两家融资公司、香港的三家融资公司到长治县西蛮掌煤矿考察过,这些公司的名称其想不起来了,所有的融资公司都一是其在网上联系的,其记得深圳一家融资公司有一个叫洪冰的女人去过长治县西蛮掌煤矿。其联系的这些公司都去长治县西蛮掌煤矿拍过照,其公司的员工没有去,其也没有带光大银行和开发银行的人去过。其让公司的人带工作牌去西蛮掌煤矿是为了展示公司的形象,关伟没有与其一起去过长治县西蛮掌煤矿。其取王X110万元中,60万元用于办贷款的各种考察费和差旅费。2007年6、7月份其领着一个姓林的人到过长治县西蛮掌煤矿,他不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工作。其与老林去王X的煤矿时还叫了长治的几个朋友,其只对王X说老林是其的朋友,没介绍他是干什么的。孟X和赵X没有见过姓林的男子。其还和张X及张文平的两个朋友去过王X的煤矿。其给王X办理贷款期间,王X说煤矿移动支架急需用钱,让其给他筹备90万元,并说使用一个月,到时还其100万元。其当时自己拿出65万元,找朋友借了17万元。王X给其写了一支100万元的借条,并按了手印。2011年1月6日、2011年1月7日曹X供述证明:其领着深圳、北京和太原的投资公司去王X的煤矿考察过几次,考察的费用包括飞机票、吃、住等差旅费都由王X承担。报销费用的程序是投资公司的人到了王X的矿上后,其将行程单所需的费用列好清单交给王X,由王X在煤矿当场支付其现金,大约报销过40万元的差旅费。王X给其写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是在王X的煤矿上写的,王X还让他的小女婿在借条上盖了章。2007年6、7月王X已经给了其六、七十万,除了开支外还剩下二十几万元,其从自己的公司拿了40万元,向朋友借了30万元,其筹够90万元给了王X,王X至今未还借其的100万元,100万元的借条被放在太原市其原来的公司办公室保险拒里。2011年1月6日、2011年1月7日、2011年11月18日曹X供述证明:2007年10月,其向王X要6万元,王X的女婿带着钱与其一块去了太原,在太原其原来公司的楼下给了其。这6万元,其是想让宁武一个煤矿给王X做担保贷款跑路的开销。35、长治县人民法院第13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证明:曹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牡丹卡中心5240470016403705账户中的152519.91元被依法冻结。3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牡丹卡中心出具的关于曹X信用卡年费的情况说明证明:曹XXXX的信用卡,截止2012年4月13日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费2000元,因账户司法冻结尚未扣收。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被害人王X贷款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共计8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惩处。原审被告人曹X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有误,被害人王X至今仍欠上诉人100万元,请求改判无罪。经查,通过原公诉机关提供的收条、银行卡取款凭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曹X以帮助被害人王X贷款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钱款的事实。上诉人称受害人欠其100万元,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冠晋代理审判员  姬国强代理审判员  史 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长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