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256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初字第02567号原告罗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