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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864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身份证号码:×××5949。被告刘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7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