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乾灵石化有限公司与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乾灵石化有限公司,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镇商初字第392号原告:宁波乾灵石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51233-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平海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夫(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晓春,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辰土,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53879-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1218号。法定代表人:孙云球(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东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乾灵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乾灵石化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乾灵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乾灵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乾灵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昕予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