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娄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47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运,男,1990年8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华县。2012年2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运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娄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娄运伙同他人来到本市雁塔区唐家村围北巷1号伺机盗窃,娄运等人尾随他人进入该院内,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被害人赵某租住的506室门前时发现该房内无人,即由娄运望风,其它三人合力用手拉开窗户防盗网,有两人翻入屋内盗走组装电脑一套(鉴定价格为2800元)。四人正欲离开时,被房东秦某发现。后娄运被房东控制,其它三人逃离现场。当日,公安机关出警后将娄运抓获。破案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娄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田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娄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娄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娄运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娄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6日起执行至2012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海珊打印:扈艳红校对:于海珊2012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