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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永群、刘广发与刘广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群,刘广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495号原告:林永群。系淮阴区永群货运部业主。被告:刘广发,个体工商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舒州东路7号。负责人:胡旭光,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群诉被告刘广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永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元,撤诉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林永群负担。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昌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