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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6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贾金线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南堰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南堰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线,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南堰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南堰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677号原告贾金线。委托代理人郭平,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昌绪,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南堰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贾让全,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南堰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贾强利,系该村民小组组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金,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正文,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金线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南堰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南堰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金线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金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贾金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