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俊修与宋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赵俊修,居民。被告宋荣坤,教师。原告赵俊修与被告宋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芝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俊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荣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俊修诉称,2012年3月7日被告以购买化肥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当时被告称使用3天即行归还,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未付。故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5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宋荣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7日,被告宋荣坤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容为:“借条今借赵俊修现金伍万元(¥50000.00)用于购买化肥。借款人:宋荣坤2012.3.7号”。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该笔借款,被告未付。原告遂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5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宋荣坤向原告赵俊修借款,原、被告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借款。该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未付,原告起诉追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荣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宋荣坤偿还原告赵俊修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以上共计1045元,由被告宋荣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芝旭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