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焦长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长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14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长生,别名焦义生,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虞城县。2011年7月29日投案自首,同年8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长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中,因通知被告人焦长生来本院接受宣判,但被告人焦长生明确表示拒不来本院接受宣判。依照《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毛宏波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