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38、40、42、43、44、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美达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菲房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38、40、42、43、44、46-1号申请执行人甲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某地,组织机构代码XX。负责人宗某,行长。被执行人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地,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被执行人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地,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被执行人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地,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持有XX护照,护照号码为XX。申请执行人甲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乙有限公司、丙有限公司、丁有限公司、戊借款合同纠纷六案,本院(XX)深中法民四初字第XX、XX、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10日依法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乙有限公司名下某宗地号为AXX-XX(原宗地号:XX-XX)的宗地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一年,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6月9日止。2012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甲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称该行拟对XX系列贷款整体处置,故申请对(XX)深中法执恢字第XX-XX号案件中所查封的财产暂不处理,并申请终结上述六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六案申请执行人甲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请求暂不处分被执行人已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38、40、42、43、44、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激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尚 彦 卿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洋(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