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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左保峰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善枫,薛培冰,左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庞善枫(峰),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薛培冰,男,1957年3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左保峰,男,1969年7月15日,汉族,郯城县。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的(2012)郯执字第9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左保峰所有的海南马自达6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左保峰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左保峰所有的海南马自达6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