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市场建设基金会与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市场建设基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建设基金会,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友军。委托代理人陈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水贝茂名大厦820。法定代表人陈伙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建设基金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09)深仲裁字第1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分配涉案房产、偿还人民币160268.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4月,本院破产庭向执行局发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5号中止执行通知书称,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裁定受理赖哲文申请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请执行局中止对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并通知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被执行人破产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吴鹏程审判员朱轶超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