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30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邵平、蹇松柏与蹇松柏、朱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3050号原告:邵平。委托代理人:李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蹇松柏。被告:朱志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平诉被告蹇松柏、朱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蹇松柏被公安机关羁押,不能会见蹇松柏并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被告蹇松柏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