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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董长彬与代宝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40号原告董长彬。被告代宝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长彬与被告代宝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长彬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长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长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曰骏审 判 员  韩国东人民陪审员  李佐法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