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董长彬与代宝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40号原告董长彬。被告代宝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长彬与被告代宝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长彬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长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长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曰骏审 判 员 韩国东人民陪审员 李佐法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