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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何薇与西安秦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薇,西安秦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何薇。委托代理人陈文侠,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仪伟,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秦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3号。法定代表人侯丽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薇与被告西安秦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薇于2012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马洪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