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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解静诉葛平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002号原告解某某,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葛某某,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