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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董连芝与被告谢振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连芝,谢振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董连芝,女。被告:谢振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连芝与被告谢振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连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连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连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兴晓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