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董连芝与被告谢振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连芝,谢振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董连芝,女。被告:谢振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连芝与被告谢振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连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连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连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兴晓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