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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三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0984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窦远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