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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魏汉军与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汉军;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98号原告魏汉军,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贺跃进,广东海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五邑大厦****。法定代表人赵利民。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v>法定代表人雷升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文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