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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执字第0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冯芳菲与唐德军、逢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3)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187-1号唐德军:关于冯芳菲与唐德军、逢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阳民二初字第002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芳菲于2012年2月15日来院申请,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依申请人的申请将该案移送到北京朝阳区法院执行,申请人表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束。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