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开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乔树文诉被告郭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树文,郭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891号原告乔树文,男,195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郭丽丽,女,29岁,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树文诉被告郭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树文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树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树文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