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邹芙蓉与王成方、昌乐县成方木器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芙蓉,王成方,昌乐县成方木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66号申请人邹芙蓉。被执行人王成方。被执行人昌乐县成方木器厂。法定代表人滕桂花,厂长。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邹芙蓉与被执行人王成方、昌乐县成方木器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