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终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终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南绿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济南绿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衡民二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衡民二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