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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刘西安与潘水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安,李锋超,李小锋,潘水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刘西安,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锋超,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小锋,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潘水明,男,1986年6月6日出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西安、李锋超、李小锋诉被告潘水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西安、李锋超、李小锋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西安、李锋超、李小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西安、李锋超、李小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5元(原告刘西安已预交595元),原告刘西安已预交的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刘西安、李锋超、李小锋负担。审 判 长  李国武代理审判员  王军权代理审判员  马小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