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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和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戴明忠与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明忠,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和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戴明忠,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县。法定代表人:周剑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和民一初字第01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18元(其中含兑现款9168元、执行申请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义仓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