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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娄崇玉与任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崇玉,任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393号申请人娄崇玉。被执行人任西江。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娄崇玉与被执行人任西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三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庆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