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86、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泉福与深圳市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泉福,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86、392号原告黄泉福,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娟,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挺,住址湖北省远安县。被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强。委托代理人施申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泉福诉被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泉福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386号案案件受理费58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392号案案件受理费211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余琪英人民陪审员 许淑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