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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大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家屯小学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大北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家屯小学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崇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张家口大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县沙岭子镇粮库院内。法定代表人葛建民,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县西湾子镇。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经理。被告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家屯小学项目部。负责人潘秀海,项目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大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家屯小学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大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希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